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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科案例 |跨境电信诈骗付款纠纷案: 从一审败诉到二审逆转全胜

发布日期:2024/04/02

“跨境诈骗防不胜防,跨境的因素导致采取刑事手段追赃难度极大,各国警方进行打击治理时面临诸多阻碍。通过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进行维权,或为一种可行的救济手段。近期,我所李见刚律师代理的一起跨境诈骗案历经一审败诉、二审改判,最后圆满结案,挽回了客户全部损失。”


01

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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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6月,诈骗人通过侵入邮箱等方式,以德国某公司总经理的名义通过邮件联系了该德国公司在他国的官方经销商,要求其向中国供应商订购机器给德国公司。原告系该公司的经销商,故原告按照要求与该德国公司总经理联系,以邮件形式确认设备规格等细节,该诈骗人向原告发送了一份形式发票要求支付设备款项,因此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支付了该笔款项。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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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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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收取的案涉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其有以下三个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致使对方遭受损失;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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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



1、上诉人提交的电子邮件信息显示其向被上诉人支付案涉款项的依据在于经东欧某公司介绍,接受德国某公司的委托,为德国某公司订购机器向被上诉人付款。但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该项机器的买卖关系,也没有任何其他贸易往来,被假冒的德国某公司也否认与被上诉人有买卖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收取上诉人向其转账的款项并非基于其与原告之间的交易关系;上诉人支付该款项也并未有法律上的原因。



2、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支付款项是受案外人或者案外人的下家委托进行的委托付款关系,并无相应的证据支持。



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被上诉人方获得了利益且无法律依据,上诉人方遭受损失,且该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上诉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所有款项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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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小结

本案历经了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判决结果最终追回了委托人的所有损失,为办理跨境诈骗案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做了一个范式,委托人也因此对我所律师以及专业水平感到非常满意,表示高度认可,也提高了欧洲国家企业对中国律师和司法的认可度。此案对我所既是认可也是激励,英科所将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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