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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科案例 | 胜诉揭秘:英科律师如何破解国际空运包机纠纷

发布日期:2024/07/15

在国际物流领域,国际包机合同的履行往往涉及大额资金和复杂的上下游链条法律关系。近期,我所李律师、周律师在一场国际包机纠纷中,以其→卓越的专业水准和诉讼策略,从五个关键视角,全方位有效抗辩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成功为被告赢得了彻底的胜诉。


一、案情简介

原告公司员工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沟通货运事宜。双方就货运包机等事宜展开协商,原告公司支付了一半的包机费用。后因欧洲某国目的地机场拒绝该班次货运航班落地,双方就变更目的地机场等进行了紧急应对,基于市场急剧变化等原因原告拒绝航空公司的目的地机场安排,并最终导致本次货运包机未能起飞成功,双方就责任和是否能退款等问题产生争议,引发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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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

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空运包机费,是否具有请求权基础?

三、答辩要点

       我所律师从五个专业角度出发,系统地证实了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具有请求权基础:

01

 合同履行角度

       双方之间是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不是运输合同关系。在此合同关系下,被告公司的义务明确且有限,主要集中于协助原告公司完成包机的锁定工作。被告公司已严格按照框架协议的条款和双方的沟通意思表示履行了作为货运代理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与包机公司的沟通协调、确保飞机资源的及时锁定等关键步骤。

    被告公司严格履约,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公司不存在要求退还订金的请求权基础。

02

 合同解除角度

       双方之间的合同目的是包机订舱,被告公司的义务是完成原告公司的委托,代为订舱包机,再转包给原告公司。被告公司已经完成了上述委托事项,原告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原告公司所主张的被告公司违约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失,从本质上讲是不存在的。

       此外,由于被告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机锁定的任务,实现了合同目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不成立。因此,原告公司所称的“取消包机后从机场拉回货物属于合同解除”的主张不成立,其取消包机后拉回货物的行为是其单方面的行为,与合同解除没有关系,也不影响被告公司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状态。

       本案事实不构成合同解除的法定解除情形,解除合同条件不成立,原告公司不存在要求退还付款的请求权基础。

03

 诚信原则角度

   ——针对原告公司取消包机的根

本原因

       原告公司取消包机的根本原因如下:货主产品价格在德国市场日益下降,同时包机价格也在逐日明显下降,原告公司货主再空运货物的经济利益已经大幅收窄,并且原告公司仅仅支付了一半不到的包机费用,剩余的100多万元都是被告公司垫付给包机公司的。原告公司及其货主在明知不可能退款的情况下取消包机,是为了逃避履行支付飞机起飞前需要支付的100多万元包机费余款的义务

04

 诉讼动机角度

   ——针对原告公司诉讼请求的性质

       原告公司的货主明知不可能退款也接受这一现实,故其在支付订金后至今快三年的时间内也从未起诉原告公司要求返还包机费用。故原告公司的诉请本身也属于赌博式的尝试争取额外不当利益的行为。被告公司为了包机成功,垫付了额外的100多万元,原告取消包机也给被告公司造成了直接的利益损失。货主并未就包机事宜向原告公司提出任何赔偿要求或发起诉讼,表明货主对于该结果并无异议。

       鉴于此,原告缺乏向被告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的合理基础,其起诉条件并不充分。

05

 律师费用

双方没有关于律师费用的任何约定,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本案律师费的诉请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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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小结

       在复杂的国际交易中,专业精准的应对和法律策略对于诉讼的成败具有客观的重要性。本案的最终结果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此次胜诉展现了英科律师处理复杂国际纠纷的专业能力,为同类案件和法律实务提供了新的视角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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