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于2019年签订《运营管理备忘录》一份,合同约定经三方友好协商,就原告与案外人合资的被告公司业务运营等事宜,达成约定,各方通过业务合作分享收益。然而,自2020年底,被告故意拖延并拒绝向原告支付应付的提成款以及其他结算款项,并独占政府扶持资金和优惠。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绝支付相应款项,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该案件牵涉到部分股权转让后的股东业务形式混同以及新的实控人无法诚信合作等情形,一审法院对举证责任和推理的法律适用存在偏离,支持的诉请数额特别低。故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