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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代理的合伙合同纠纷应诉案获得胜诉

发布日期:2022/08/25

引言

近日,我所高级合伙人钱晨律师代理的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扬州某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与杭州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原告”)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在经过钱晨律师的近一年的努力下,抗辩理由获得法院采信并驳回原告诉请。

案件简介

2018年底,浙江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公司”)及其他案外人与被告一签订《战略重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约定以被告一的股权为对价,浙江某公司将与酒店业务相关的品牌、商标、无形资产等全部转让给被告一。本协议签订后,浙江某公司成为被告一的第一大股东。2019年初,浙江某公司与案外公司和被告一签订《xx项目主体变更协议》约定浙江某公司将合伙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一。被告一后授权被告二实际管理运营合作项目。2021年原告以自己对案涉合作项目享有相关权利为由,要求法院确认解除与两被告之间的委托关系,并将案涉项目移交给原告。

裁判结果

庭审期间,针对双方争议焦点,钱律师主要从委托法律关系的要件与特征,公司高管个人签字的法律效力,合同的相对性等方面进行了详尽全面的抗辩与举证。

一方面,原告并未得到项目合作合同相对方的认可,且在签订案涉相关合同时,浙江某公司并未向合同相对方披露原告,也未在案涉合同中就原告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既不符合委托法律关系的要件,也不符合常理。

另一方面,在三方历来的文件中,也未就委托达成过合意,被告一的高管在会议纪要上的签字行为,也仅为个人行为,不能视为被告一作出相关承诺和决定。

最终,钱晨律师的抗辩与举证绝大部分获得了法庭的采信,并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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