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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倒查30年"----怎么看?

发布日期: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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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报道案例貌似很惊悚,确实也引发了很多公司的担心。18日,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国税总局没有组织全国性、行业性、集中性的税务检查;税企始终休戚与共;加强税收监管是法定职责,也请纳税人依法予以监督、理解和配合。关于税务追缴问题,本文作一简要梳理,希望能帮到广大企业家朋友。

一、税务能倒查30年吗?

可以!甚至可以是永远

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总体分为三种情况:

责任划分

滞纳金

追征期限

税务机关责任

3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

5年

偷税、抗税、骗税

无限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第八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第八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三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二、遭遇追税,怎么办?

个案需要具体分析,但总原则很明确:依法纳税是法定义务,依法维权也是法定权力。

现在各级财政都有压力,差别只在更大或较大。税务机关作为政府收入的核心负责部门,任务繁重,具体工作难免也有疏漏,故当企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时,还是应认真分析,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税务个案千模百样,本文列举三个网络热门案例:

案例一:博汇股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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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股份613日晚间公告称,基于目前公司经营资金困难,主导产品芳烃衍生品被当地国税要求按芳烃产品缴纳消费税。公司只能决定从612日起对40万吨/年芳烃抽提装置、40万吨/年环保芳烃油生产装置及相关配套装置进行停产。

简评:

博汇股份案属于应依法积极应对的典型案件,公司与税务机关的分歧点非常明确,即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否为重芳烃衍生品,是否在消费税的税目表内。根据博汇股份的公告,其主要理由如下:

120237月起,公司产品由重芳烃升级到重芳烃衍生品,且于20239月正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重芳烃衍生品产品检测、鉴定报告等升级备案资料书面文件,同时报备公司正式销售开票。主管税务机关也另行对公司重芳烃衍生品产品进行了取样检测,并未提出异议。

2、根据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消费税是按税目表具体征税的,即税目表中列示的产品要征税。所有的消费税税目表及本次11号公告中都没有列示重芳烃衍生品。

3、税务总局公告的法规中均提到重芳烃和重芳烃衍生品为两种不同产品,并未将重芳烃衍生品归属重芳烃范畴。

案例二:维维股份案(枝江酒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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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维股份613日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枝江酒业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枝江市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应纳税额通知)》,截至202464日,枝江酒业未按规定的申报期限对199411日至20091031日的消费税进行纳税申报,核定枝江酒业该期间应纳税费共计8500.29万元。

简评:

1、维维股份并未公布税案的更多细节,无法判断是否与税务机关存在明确且较大的分歧,如果确实属于应缴未缴,按照上文中所列《税收征管法》第52条的规定,应予以补缴。


2、根据公告,在枝江酒业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中设有税务风险的承担条款,维维股份需要实际承担过往补缴税款的责任。为该股权转让案中的律师同行点赞,这一条款体现了律师在商业运作中的重要价值。

3、案列三:十三维公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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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维顾问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海峰,2012年完成注销。2015年北京市稽查局检查后认为该公司存在偷逃税的行为,作出京国税稽罚[2015]JW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少缴税款186.36万元,并处一倍罚款,另因开票行为处罚50万元,税金及罚款共计422.72万元。

丁海峰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裁定驳回丁海峰的起诉((2016)京0102行初154号《行政裁定书》);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北京高院再审认为,根据民法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故撤销了原判决。据网络报道:北京稽查局改变思路,认为丁海峰恶意注销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即“刺破公司面纱”穿透到股东个人追究责任。

简评:

“刺破公司面纱”体现在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税收征管属于行政法范畴,公司法属于商事法律范畴,两者界限分明,如果关于国税北京稽查局凭此另行处罚的报道为真,如此运用“刺破公司面纱”规则,也是活久见,当然应该依法维权(诉讼)到底

三、律师建议

1、公司自行组织财务人员对历史纳税情况进行内审,摸清自己的家底。

2、针对目前在缴纳的税种,审慎评估,寻找、识别潜在的与税务机关的可能分歧点。

3、就可能的分歧点,主动采取补强措施,并积极与税务主管进行沟通、确认并留痕。

4、收到补缴、追征的通知,若有异议,应积极依法维权,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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