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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代理的刑民交叉案件获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21/12/02

近日,我所李见刚律师、余翔宇律师代理的刑民交叉案件获得一二审法院的全部支持。

I
 案情简介

2021年,深圳公司起诉安徽公司,依据深圳公司与案外人公司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诉请要求安徽公司直接将深圳公司预付的未发货的货款支付给原告。被告以案涉款项与可能的非吸或者诈骗案件相关进行抗辩。一审采纳被告的抗辩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提起上诉。

II
主要争议点

一、
刑民交叉案件,法院是否应该实体审理

深圳公司代理律师对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的上诉理由是:对于某市公安局的函告,深圳公司认为其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同时也提供了一些类案法律文书来说明该情形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我所律师则认为,一方面,函告说明案外人公司已涉嫌犯罪,同时货币属于种类物,原告所称的在安徽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已付货款已经发生混同无法区分,属于刑事案件涉案财产,深圳公司主张的债权目前有涉嫌经济犯罪赃款的嫌疑,无法界定案涉债权是否为涉嫌经济犯罪的赃款;另一方面,类案法律文书要比照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是否相似等来看是否具有参考价值,而深圳公司提供的类案法律文书在诉讼主体,诉讼请求以及事实方面均与本案有显著差异,因此,并不具有参考价值。

二、案外人公司在涉嫌刑事犯罪后,其与当事人一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如何认定?

深圳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在该案中深圳公司对案外人公司的债权,案外人公司对安徽公司的债权,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

我所律师则认为,案外人公司涉嫌合同诈骗后,在该部分债权是否属于犯罪金额尚无定论情况下,案外人公司与深圳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具有明显的恶意串通情形,属于两家公司企图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转移资金,骗取涉案资产,本案的实质是虚假的债务转让。

III
裁判结果

一二审法院均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该案有经济犯罪的嫌疑,不属于经济纠纷,驳回了深圳公司的一审起诉和上诉请求。

IV
英科观点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有些民事案件虽然并非以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依据,但有可能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产生影响,同时,民事行为在不符合常理或事实无法查清情况下,存在犯罪嫌疑的,一方面,对有刑事犯罪嫌疑的民事案件作驳回起诉处理,更有利于揭示案件事实。另一方面,因民事审判庭在认定犯罪事实、确定犯罪主体等方面客观存在困难,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有关机关反馈,确定刑事责任主体后,再行决定是否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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