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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管控期间 ,车主应享免费延保

发布日期:2022/05/06

引言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球,政府为控制疫情采取的停产停工、封控等措施,给社会各个行业带来了巨大冲击。对车主来说,为了配合政府长时间的封控、静默、市区强化车辆通行管控、临时交通管制等措施而导致的机动车停驶期间,是否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相应的免费延长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期间。本文从法律和政策两个角度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一:法律角度
(一)车主是否可以要求延长合同保险期间
1、保险期间延长可不可抗力
a.《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b.最高法《涉疫民事案件指导意见(一)》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
律师建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根据前述规定,援引不可抗力的一方主要有通知义务、止损义务及证明义务。由于疫情封控等措施是政府公开发布的信息,保险人均应知晓,车主需要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向保险人提出延长保险期间的要求。若双方对期限不能达成一致的,需要收集相关证明材料支持己方主张。
2、保险期间延长援引情势变更与公平原则
a.《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b.《上海高院<关于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系列问答>》:法院将遵循信守合同、共担风险、公平公正以及妥善化解矛盾原则处理和审理涉新冠疫情案件,根据疫情发生时间、发展期间、严重程度、地域范围等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考虑到疫情防控分区管理的封控措施强度以及不同行业、不同纠纷受人员流动限制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因疫情不可抗力使得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且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因疫情不可抗力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合同,即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情势变更请求变更合同。
律师建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车主因为各地防控政策导致的机动车停驶,相当于合同中止履行,停驶期间发生保险合同约定事故的概率几乎为零,保险人的合同责任减轻几于无。若仍按照原保险合同确定双方责任义务,对车主一方失公平,双方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因此根据公平原则以及结合最高院和各省市发布的相关涉疫审判指引、问答的精神,车主可根据法律规定与保险人协商要求延长合同保险期间或者减免保险费用。
(二)车主可以主张延长的保险期限
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直接影响合同不能履行持续的时间及当事人免责的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新冠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新冠疫情属于公共卫生事件,应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机制。
律师建议:车主可以将政府发布响应机制的时间和下调及终止响应机制的时间作为不可抗力持续时间的起点和终点。若当地政府未启动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机制,车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援引相关部门发布封控通知的时间作为不可抗力的起点。

二:保险监管部门及政府政策角度

(一)车主是否可以要求延长合同保险期间

1.2020年初,新冠疫情在武汉爆发后不久,1月26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2月9日,下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车险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件就续保时商业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对运输防疫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相关物流企业车辆的延期收取车险保费、疫情防控期内湖北各财险有效车险保单保障期限,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出租车等行业支持政策作了方向性要求,并提议中保协倡议财险公司将该省车主的保险期适当延长。

2.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2020年2月14日向各车险经营公司、各省保险行业协会下发《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机动车车险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首先,针对市场关注的“湖北地区车险保障期限适当延长”问题,《通知》明确:各车险经营公司要切实加强对湖北省机动车停驶政策的支持力度,全力配合当地做好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保单保障期限的延长工作。

其次,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出租车等行业,这些相关保单的保险期限又该作何调整,《通知》明确:各车险经营公司要积极响应各地政府(含湖北)号召,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出租车等营业性机动车提出停驶顺延需求的,在《停驶机动车交强险业务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停驶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只能办理1次保险期间顺延,其顺延期间最短不低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的基础上,对交强险暂时取消最短1个月及办理次数限制,商业车险可参照自行制定,直至各地疫情防控结束。

另外,《通知》也明确各车险经营公司要做好停驶期间的风险提示,停驶期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各省保险行业协会可根据当地政府政策和监管部门要求,明确停驶车辆范围和停驶期限,确定具体实施细则,与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接并协调当地车险经营公司予以落实。

此次,上海等地的封控措施时间较长,车主尤其是拥有多部机动车的公司可参照《通知》中关于适用合同中止效力的情形,与保险公司协商停驶期间。

(二)车主可以主张延长的保险期限

以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湖北地区车辆保险期限自动延长的实施细则》为例,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对2020年1月23日至疫情防控结束前有效的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保单的保险期限进行延长。保单延长时间以政府公告的疫情防控期为准,全省统一。即起始(车辆禁行)日期为2020年1月23日零时,终止日期为省政府公告的取消车辆禁行之日零时。

三:车主应如何行使要求延长保险期限的权利

车主在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车辆停驶后应及时有效地通知保险人,提出延期申请,并取得对方关于通知有效的确认和留存证据。还应当在申请时向保险人提交证明材料,如疫情发生地政府部门就新冠疫情采取管制措施的公告、确诊通知、隔离通知、停驶手续等。若因疫情防控影响无法提供可在疫情结束后补充提供。

四:总结


故在该时间段社会公众未曾使用车辆,车主可依据不可抗力、公平原则等多重因素向保险公司主张车险延期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各个省市疫情防控措施的不同,有的省市车险延期业务仅限于营运性车辆,不涉及非营业及家用车辆。如部地方政府发文明确停驶的营运性车辆,如公交车、网约车、出租车、城际班车等营运客车和物流车辆等可以申请停驶延保。而未发文明确限制的私家车和非营运性车辆,因为可以外出采购物资等,停驶判断标准难以确定,所以不在延保范围之内。

车主特别是拥有多部机动车的公司主体应积极采取行动,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延期诉求,在合理期间内尽到通知义务。此举将相当程度上节省保费,缓解车主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为疫情后的经济复苏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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