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资讯 > 英科研究

不正当竞争—贩卖微信账号全国第一案

发布日期:2022/01/07

导言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二者合称为“腾讯公司”)与江苏猎宝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猎宝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做出了判决,腾讯公司起诉猎宝公司提供微信账号贩卖的平台以及服务,并组织、参与微信账号买卖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主张损失赔偿20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损失1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猎宝公司的行为构成为贩卖微信账户提供平台及服务,但并未组织、参与微信账号买卖,法院经综合考量后,判决猎宝公司向腾讯公司赔偿损失109万元。

自2011年推出以来,微信已发展成为全国拥有最大用户群体的通信社交平台,截至2020年3月,微信及WeChat合并月活跃用户数量已达12亿。由于微信功能的开放性和丰富性,使其成为用户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少数恶意用户擅自利用微信账号发布虚假广告、垃圾营销信息、低俗违法信息等,实施网络欺诈、违法交易等恶意行为,不法之徒盯上了微信账号的价值,私底下进行了账号贩卖行为。本案是操控微信账号买卖行为的第一例案件,高金额的赔偿或许能给跃跃一试的不法之徒们敲响警钟。




一、微信账号主体是否有权自主买卖

要认定猎宝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首先就需要对微信账号主体能否自由交易进行判定,如账号主体可自由买卖的,那为其提供辅助行为的当然不构成违法。根据腾讯公司制定的《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规定:“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同时,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微信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微信账号。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账号。“故,该词条明确规定,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属于腾讯公司,任何人不得进行交易,包括注册用户。

不但腾讯公司有此规定,其他大型互联网公司关于账号所有权的规定也几乎一致。根据《微博服务使用协议》规定:“未经微博运营方同意,用户不得擅自买卖、转让、出租任何微博账号或微博昵称”;《百度用户协议》记载,“账号注册与使用”中包括:用户不应将其账号、密码转让、出售或出借予他人使用、账号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用户应对账号内的全部行为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如因账号转让、买卖或出借导致的账号纠纷或百度无法判断账号归属等情况,百度有权拒绝提供账号找回,并视情况采取冻结账号、禁封账号等措施。”《网易邮箱账号服务条款》记载,“网易公司根据本服务条款对网易邮箱账号的使用授权,仅限于初始申请注册人。未经网易公司明确许可,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网易邮箱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其他主体使用网易邮箱账号。否则,用户应当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后果;同时,网易公司保留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中止、中断或终止使用该账号,并追究上述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因此,用户账号不得转让,几乎是互联网服务行业公认的商业惯例,而猎宝公司明知而故意违反,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观恶意。



二、猎宝公司提供微信账号贩卖服务的形式


根据猎宝公司经营的“猎宝七八网“(www.7881.com)显示,主页设置了“微信账号买卖”“微信辅助注册”“微信辅助解封”等交易专区。微信账号买卖专区有大量交易信息,例如:“国内15-30天实名微信号!带支付!10个起拍”“国内纯白纯手工制作8天-15天微信号朋友圈有记录,抗封,一机一号,纯一手货”“微信账号当天白号不懂勿拍”“大量出VX号”。在微信辅助注册、微信辅助解封交易专区,给违反规定被封禁的微信账号提供违规解封指导和服务,指导如何诱导或欺骗他人为自己辅助注册、辅助解封微信账号,或为谋取不当利益为其他恶意用户辅助注册、辅助解封微信账号。另,猎豹公司还设置客服人员,与进入网站的人员提供疑问解答及具体操作等咨询服务。

猎宝公司实施的前述行为,不论是微信账号的贩卖,还是微信账号辅助解封,均违反了腾讯公司运营微信的管理规定,且影响了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营,破坏微信平台的健康生态,最重要的是,考虑到购买他人的微信账号,存在极大可能是用于实施诈骗等违法行为,故猎宝公司行为本质上是给违法犯罪提供了温床。


三、猎宝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

腾讯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技术服务及信息服务等,猎宝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网络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两原告系“腾讯微信软件”登记的著作权人、“微信”产品的共同运营方,两原告共同对“微信”产品享有运营及维权权利,被告猎宝公司在其开办和经营的“猎宝七八网”网站中为微信账号、微信辅助注册、微信辅助解封的交易行为提供信息发布场所和交易服务,与两原告具有竞争关系,为本案案由为“不正当竞争“奠定了基础。

本案中存在争议的是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适用,腾讯公司认为应当适用第二条,即“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故腾讯公司认为,应当适用原则性条款对猎宝公司进行约束。

然猎宝公司认为应当适用十二条,即”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故根据猎宝公司抗辩意见,猎宝公司的行为明显不构成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关于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兜底条款,因腾讯公司未举证证明被告猎宝公司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式,妨碍、破坏腾讯公司合法提供的微信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故猎宝公司认为其未违反第十二条的规定。

然法院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未明确列举的前提下,如被告猎宝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互联网行业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两原告或者微信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因此,司法实践对于不正当竞争的认定采取了更为灵活和自由的方式,对于无法罗列甚至兜底条款都未能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机关采用的是“诚实信用原则“等商业道德规范进行判定,无疑对填补难以详尽的成文法规定起到了一定的补充作用,且更符合立法者的本意。


四、损失赔偿的判定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经历了多次修订,在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2017年的修订明确法院可以在三百万的范围内酌定赔偿,如此高的金额似乎还没有达到立法机关的目的,于是在2019年的修订中,该金额一跃提到了五百万元,从中可以充分看出立法机关对于规范市场秩序的决心。

本案中,腾讯公司主张的损失依据在于猎宝公司的获利,然在法院判决已明确“被告猎宝公司的获利空间极小“的情况下,却依然做出了要求其承担赔偿金额高达一百多万的判决。从中可以看出,司法实践的做法紧贴立法机关之本意,对于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获利的多数已经无足轻重,违法的恶意、持久性以及对市场、消费者(用户)造成的损害,才是司法机关的根本考虑。

笔者亦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市场秩序,其危害后果无法从权利人损失或者违法人获益的角度进行衡量,无论是损失还是获益,均可能数额小,而违法行为危害性后果极大。故司法实践采用自用裁量的方式,更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规定,且对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更好的促进作用。

专业人员
  • 业务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