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或“原告”)与珠海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公司”或“被告”)的其他合同纠纷案,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胜诉判决。
2018年12月,上海公司和珠海公司签订《年度经销商销售合同》,约定上海公司经销珠海公司主要品牌及其旗下的其他品牌产品。后双方就上述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珠海公司授权上海公司在京东自营、京东旗舰店等渠道进行销售,并制定了2019-2021三个年度的销售目标。2020年2月,双方重新签订了《经销商销售合同》、《市场规范协议》和《补充协议》就当年年度任务进行了调整、并明确了相应的返利、奖励和补贴等政策。后因珠海公司一直拖欠相应款项合计三千万元左右,上海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诉讼。
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还是其他合同纠纷?
诉求数额的计算依据与方式,在双方对合同相关条款理解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
形式上与合同约定不完全一致的文件往来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构成对合同约定的实际变更?
本案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多次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最终采纳了我所律师的绝大部分观点,于2022年3月做出判决,判决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费用,原告诉请获得支持。
在起草合同时,应尽最大可能明确各方的具体权利义务以保证合同履行中的实操性和稳定性;尽可能的预测争议和纠纷,提前予以预防。另外在合同履行中也应尽量明确各方参与人员的身份和权限以及沟通内容,并尽早督促违约方履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