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案件简介
2021年,江西某公司与中石化某工程有限公司签署《施工合同》,中石化某工程有限公司又通过招投标的形式将部分工作分包给了安庆市某建筑公司,并签署了分包合同。之后,安庆市某建筑公司又与南京某公司签署合同,约定由南京某公司承包部分工作。后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工作质量以及工期延误问题被清退,但未决算,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中石化某工程公司、安庆某公司承担工程款,江西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南京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首先,我所律师对上诉人主张本案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充分抗辩。从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目的与用途、内容及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别等方面进行论述比较抗辩,认为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本案并不适用建设工程领域的相关司法解释,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