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3年3月16日,由我所主任李见刚律师代理的“德国公司诉杭州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杭州国际商事法庭公开审理。李见刚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为德国某公司赢得胜诉判决,且法庭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作为杭州国际商事法庭“第一案”,受到整个杭州司法界的高度重视,杭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池梅江担任审判长;市自贸委工作人员、自贸片区企业代表、浙大法学院约50人旁听该案审判。
案件简介
2021年,德国某公司与杭州某公司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的沟通,达成100万份A检测试剂的买卖合同,并于同年4月1日向杭州公司支付全部货款204万欧元。但收款后杭州公司却因种种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于是德国公司无奈同意杭州公司提议,采购部分B检测试剂以替代。双方就47万份B检测试剂达成买卖合意,杭州公司完成交付。
2021年4月21日,该杭州某公司的一人股东淳安某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余某,余某至今未支付转让对价,且其与上述淳安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亲属关系。
此后德国某公司未继续向杭州某公司采购B检测试剂,故要求杭州某公司退还此前已支付的204万欧元扣除47万份B检测试剂货款后的余额,但杭州某公司拒绝退款。
杭州国际商事法庭当庭宣判,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关规定,原告与被告杭州某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后,杭州某公司未交付货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杭州某公司退还货款、支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被告淳安某公司与被告余某均未举证证明在各自持股期间,其财产独立于杭州某公司;杭州某公司在收到货款后无正当理由立即作出股权变更,现股东余某未支付股权转让对价,且与原股东淳安某公司的控股股东存在亲属关系。为防范淳安某公司通过转让公司股权逃避债务,法院认定其与现股东均应对杭州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英科观点
疫情过后国际间商事往来将再次复苏,国际商事交易中各方主体均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共同创造良好的国际商事环境。由于跨国贸易的特殊性,交易双方多通过微信、邮件等线上沟通方式达成合意,因此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涉及到交易关键要素的谈判要精准具体,注意保存记录、保留证据。在纠纷发生之后,双方均应当积极友好协商、诚实诚信应诉,企图以转让股权和资产等手段“金蝉脱壳”、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不可取,终将难逃法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