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导 引
面对大股东主导公司运营,而小股东被边缘化、被排除在公司实际管理之外、难以了解公司实际运营状况及是否存在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问题时,探索合适的法律途径以保障小股东应有的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近期,我所李栋律师承办的一起股东权益保护纠纷案,或许能为此类问题提供一种解决方案的借鉴。
一、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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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系某公司股东,持有20%的股权,因该公司多年未向原告提供财务会计账簿供等资料,严重阻碍了其对公司经营状况的了解,遂委托英科律所李栋律师解决上述问题。在李栋律师的指导下,原告向公司提出了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的书面请求,但公司在之后的回复中虽然说可以查阅,但并未明确查阅的时间和地点, 于是原告便委托本所李栋律师以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二、处理结果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应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依法支持了原告(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上诉后被中院依法驳回。
三、律师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股东知情权纠纷。
总结我们以往的办案经验,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一般有三个:一是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否已经依法履行了前置程序;二是股东查账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三是股东是否有权查阅会计凭证等材料。
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一定要注意应严格履行《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需要书面请求的前置程序,并表明查账目的具有正当性。
对于股东是否有权查阅会计凭证,2024年7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已经给予了肯定。这是因为会计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而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源泉,也是会计账簿记录内容真实性得以验证的依据。因此,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
在本案起诉之前,我们指导原告严格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在起诉时,我们充分考虑到查账的专业性、复杂性,在诉讼请求中详细列明了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范围,并特别要求判令被告明确查阅的时间和地点并配合原告在查阅、复制上述文件资料时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辅助进行,被告应提供必要场所和条件。
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强调指出:股东知情权系股东固有权利。被告在回复中未明确查阅时间和地点的行为严重的损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原告作为被告的股东,通过查询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等调查了解被告真实的财务状况,判断被告的发展能力以及成长空间,核查是否有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是满足股东投资利益的合理理由,被告无权拒绝原告的查账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的诉讼策略不仅在本案中发挥了作用,更为当事人之后围绕公司控制权的系列案件奠定了基础。
承办律师:
承办律师
李栋律师,电话:15866622496,邮箱:lidong@intcolaw.com,上海英科律所Intcolaw合伙人,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执业近十年,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股权设计、公司合同审核、公司治理、企业劳动人事合规、公司尽职调查、诉讼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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