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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科律研|“融资租赁公司不受 4 倍 LPR 限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发布日期:202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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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朱亚俊 上海英科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最高人民法院就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批复广东高院,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即不受 倍 LPR 的限制。这一规定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司法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合同利率约定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利率,不再受民间借贷倍 LPR 的约束。这使得融资租赁公司在合同利率的约定上有了更大的自主性。例如,在一些大型设备的融资租赁项目中,由于项目风险较高、资金回收周期较长,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较高的利率,以保障自身的利益。

但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会对合同利率的合理性进行审查。虽然不受倍 LPR 的限制,但如果利率约定过高,明显违背公平原则或损害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仍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对利率进行调整。比如,如果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迫承租人接受过高的利率条款,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对利率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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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金逾期违约金的判定

  融资租赁公司不受 倍 LPR 限制的规定,也对租金逾期违约金的判定产生了影响。以往,在一些融资租赁纠纷案件中,对于租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存在争议,部分法院可能会参照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来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但现在,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在合理范围内确定租金逾期违约金的标准。

不过,法院在审理时仍会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过高,导致双方的利益严重失衡,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例如,如果承租人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租金逾期,而融资租赁公司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违约金。

四、租赁物取回权的行使

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享有租赁物的取回权。最高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在司法实践中更有利于保障融资租赁公司取回租赁物的权利。例如,在一些破产案件中,如果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优先取回租赁物,以减少损失。

但是,法院在审查融资租赁公司取回租赁物的请求时,也会考虑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了添附、改装等行为,增加了租赁物的价值,在取回租赁物时,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对承租人的合理投入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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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

最高法的规定明确了融资租赁业务纠纷的审判标准,这使得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在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上更加明确。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由于融资租赁业务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仲裁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具有一定的优势,如仲裁程序更加灵活、专业仲裁员能够更好地理解行业特点等。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加强对融资租赁业务纠纷的调解工作。通过调解,可以促使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既能够快速解决纠纷,又能够减少双方的诉讼成本,有利于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六、结语

最高法明确“融资租赁公司不受倍 LPR 限制”的规定,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明确的司法依据。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既保障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又对其业务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定,合理开展业务,加强风险管理,同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融资租赁业务纠纷案件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准确适用法律,确保司法公正,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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