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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科分享|私募基金员工任职合规问题浅析

发布日期:2024/06/12

2024年5月3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对专职员工不足5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督促提醒的通知》,督促部分私募管理人对专职员工人数进行自查整改,否则将被采取书面警示、注销登记等自律管理或纪律处分措施。本文就私募管理人专职员工、任职资格、高管相关要求等进行初步梳理,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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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员工的界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专职员工应不少于5人。“专职员工”是指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

1、登记备案需提交全体员工简历、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等材料。

2、员工简历应当涵盖员工基本信息、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等。

3、社保缴费记录应当显示员工姓名及申请机构名称,新参保无缴费记录的应当提交社保增员记录等材料,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的应当提交申请机构签署的代缴协议、人力资源服务资质文件、代缴记录等。

4、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可按要求提交劳务合同;退休返聘的员工应当提交退休证。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要求提交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委派文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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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应具有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产品开发、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清算交收、监察稽核、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均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高管的界定与任职资格

1、高管的界定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私募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企业中履行前述经营管理和风控合规等职务的相关人员;虽不使用前述名称,但实际履行前述职务的其他人员,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协会未将以前一直列为高管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列入高管人员名单,那么,如总经理兼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则法定代表人当属高管;如董事长/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但不负责经营管理,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作为高管来报送,则需要协会反馈来检验。从《登记备案办法》上下文表述、规范目的、过往认定、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职位性质以及公司的职位设置来看,“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从实质上来说,一般应列入管理人的高管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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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管的行业经历要求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 5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 5 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管理等工作经验。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 3 年以上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监察、稽核,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工作经验,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2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等相关业务,并担任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等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前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①②⑦⑧⑨⑩2.2 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并担任投资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2.3 在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并担任基金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4 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2.5 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或者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金融机构担任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

2.6 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

2.7 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相关工作经验之一。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工作经验,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3.1 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发行保荐等相关业务,并担任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保荐代表人等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前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3.2 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并担任投资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3.3 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并担任基金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4 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3.5 在运作良好、合规稳健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担任股权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或者在具备一定技术门槛的大中型企业担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是科研院校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研究人员;

3.6 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或者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金融机构担任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

3.7 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5 年;

3.8 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相关工作经验之一。

合规风控负责人的相关工作经验,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4.1 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投资相关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监察稽核、法律事务等相关工作;

4.2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监察稽核、法律事务等相关工作,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3 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或者在上市公司从事投资相关的法律事务、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

4.4 在金融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从事金融监管工作,或者在资产管理行业自律组织从事自律管理工作;

4.5 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总经理、执行董事或者董事长、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等职务。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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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保证人员的充足、稳定性


1

《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持管理团队和相关人员的充足、稳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持续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任职要求,原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由符合任职要求的人员代为履职,并在6个月内聘用符合岗位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长期缺位影响内部治理和经营业务的有效运转。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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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得挂靠,不得虚假聘用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用挂靠人员,不得通过虚假聘用人员等方式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的人员作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对其诚信记录、从业操守、职业道德进行尽职调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24 个月内在 3 家以上非关联单位任职的,或者 24 个月内为 2 家以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同业绩材料的,前述工作经验和投资业绩不予认可。

3

兼职问题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外兼职的应当具有合理性。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另有规定除外。

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在其 他营利性机构兼职,另有规定除外。

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不属于兼职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其他从业人员的下列情形, 不属于《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兼职范围:

3.1 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任职;

3.2 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

3.3 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任职;

3.4 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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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栋 律师   132 6278 6021

资深律师,擅长领域:证券基金、房地产买卖与租赁、公司治理与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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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延仁 律师 183 9685 7280

骨干律师,主要领域:基金证券、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涉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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