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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代理的杭州国际商事法庭“第一案”获得全面胜诉

发布日期:202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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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3年3月16日,由我所主任李见刚律师代理的“德国公司诉杭州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杭州国际商事法庭公开审理。李见刚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为德国某公司赢得胜诉判决,且法庭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作为杭州国际商事法庭“第一案”,受到整个杭州司法界的高度重视,杭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池梅江担任审判长;市自贸委工作人员、自贸片区企业代表、浙大法学院约50人旁听该案审判。

案件简介

2021年,德国某公司与杭州某公司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的沟通,达成100万份A检测试剂的买卖合同,并于同年4月1日向杭州公司支付全部货款204万欧元。但收款后杭州公司却因种种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于是德国公司无奈同意杭州公司提议,采购部分B检测试剂以替代。双方就47万份B检测试剂达成买卖合意,杭州公司完成交付。

2021年4月21日,该杭州某公司的一人股东淳安某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余某,余某至今未支付转让对价,且其与上述淳安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亲属关系。

此后德国某公司未继续向杭州某公司采购B检测试剂,故要求杭州某公司退还此前已支付的204万欧元扣除47万份B检测试剂货款后的余额,但杭州某公司拒绝退款。

我所李见刚律师作为德国某公司的代理律师遂起诉杭州某公司及其前任和现任股东至法院,要求杭州某公司返还款项并支付利息损失,其股东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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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杭州国际商事法庭当庭宣判,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关规定,原告与被告杭州某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后,杭州某公司未交付货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杭州某公司退还货款、支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被告淳安某公司与被告余某均未举证证明在各自持股期间,其财产独立于杭州某公司;杭州某公司在收到货款后无正当理由立即作出股权变更,现股东余某未支付股权转让对价,且与原股东淳安某公司的控股股东存在亲属关系。为防范淳安某公司通过转让公司股权逃避债务,法院认定其与现股东均应对杭州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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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科观点

疫情过后国际间商事往来将再次复苏,国际商事交易中各方主体均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共同创造良好的国际商事环境。由于跨国贸易的特殊性,交易双方多通过微信、邮件等线上沟通方式达成合意,因此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涉及到交易关键要素的谈判要精准具体,注意保存记录、保留证据。在纠纷发生之后,双方均应当积极友好协商、诚实诚信应诉,企图以转让股权和资产等手段“金蝉脱壳”、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不可取,终将难逃法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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