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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代理的进口原料药购销合同纠纷案获得胜诉

发布日期:2022/02/03

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上海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医药公司”或“被告”)与上海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制药公司”或“原告”)的进口原料药购销合同纠纷案,抗辩理由获得法院采信并驳回对方诉请。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某医药公司与某制药公司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和《药品原辅料质量保证协议书》,约定某制药公司向医药公司采购800公斤原料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原料药的质量技术标准。随后某医药公司向制药公司交付了原料药。2021年4月,某制药公司以保证合同纠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认为医药公司违反了《药品原辅料质量保证协议书》的相关条款,要求医药公司赔偿因其违约导致的原料药报废损失,总计近千万元。


二、本案争议焦点

1、被告是否违约?

2、原告的损失是否与被告有因果关系?

我所律师从本案属于保证合同纠纷抑或是合同附随义务的违约纠纷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违约不成立、因果关系不成立等方面进行了详尽全面的抗辩与举证。原告进行了多次举证,本案也历经多次开庭。最终,被告的抗辩与举证绝大部分获得了法庭的采信。


三、英科观点

在进口原料药买卖合同条款审查过程中,应注意GMP和各国药典的准确适用与对应,应明确原料药适用的质量技术标准,在中英文检测报告中应注意不同语境和不同国家药品质量审查标准下对应的术语,双方应提前约定,避免歧义。在货物交付过程中,相关证书文件的交付应尽量取得送达凭证等类似证明文件,作为购买方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中风险控制的交叉审查机制,避免出现漏洞和盲点,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潜在风险。


专业人员
  • 李见刚 上海

    业务领域:境内外商事诉讼及仲裁、国际投融资、知识产权、海事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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