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英科律所Intcolaw 李佳晟律师 特别注意 本文分析所基于的事实由作者根据截至本文发表之日的相关新闻报道整理、汇总及简化,仅为撰写本文分析需要,与案件真实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出入。请读者注意甄别,切莫过多代入。同时,因本案还可能涉及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中国香港地区法律法规适用问题,本文的法律分析是基于本文发表时的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案件背景梳理 三、法律义务 朱啸虎提到了张予彤的行为违反“受托人责任”一事,这里应该指的是英美法系项下的公司高管“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项下,公司高管的“受托人责任”应当对应的是董监高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当然,我们并不能排除张予彤与金沙江创投/循环智能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或中国香港地区所设立的关联公司签署类似“合伙协议”或“雇佣协议”,进而同时适用英美法系下的相关法律的可能)。相较于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旧《公司法》”),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进一步明确界定了高管们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内涵和范围。以下我们对上述两项义务作简要梳理和分析,并在前述两项义务的基础上讨论董事与高管的自我交易或关联交易报告与回避义务。 1.董事忠实义务 序号 法律 效果 条款位置 构成情形 1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违背公序良俗; (3)虚假意思表示;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3 决议无效 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4 决议可撤销 《民法典》第八十五条,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1)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2)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但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除外。 5 决议不成立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1)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2)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4)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注解: 四、可能面临的重要合同义务 五、争议焦点分析 六、未来可能提出的诉讼或仲裁 七、后记 作者介绍 上海英科律师事务所Intcolaw律师 专业领域:复杂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并购与重组、数据合规、私募基金等 联系方式:18939507917 电子邮箱:jerryli@intcolaw.com